[WXLX202312007-X04]无锡梁溪科技城土壤修复及数字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生态修复先行启动区工程(寺头河东岸-木材市场河段)景观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24-10-08 08:00 来源:公共资源接口用户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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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无锡梁溪科技城土壤修复及数字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生态修复先行启动区工程(寺头河东岸-木材市场河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无锡梁溪科技城土壤修复及数字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梁溪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无锡梁溪科技城土壤修复及数字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梁行审投备[2023]16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科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科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生态修复先行启动区工程(寺头河东岸-木材市场河段)景观绿化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 ||||||||||||||||||||||||||||
2.1.1 建设地点:无锡市梁溪区无锡梁溪科技城核心区 | ||||||||||||||||||||||||||||
2.1.2 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1.8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形整理、土方造型、绿化种植、小品、园路、园林景观桥梁、景观铺装、园林配套建筑、景观照明、景观水系、园林设备、景观给排水等。 | ||||||||||||||||||||||||||||
2.1.3 合同估算价:9500.0万元 | ||||||||||||||||||||||||||||
2.1.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25年06月13日 | ||||||||||||||||||||||||||||
2.2 招标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无锡梁溪科技城土壤修复及数字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生态修复先行启动区工程(寺头河东岸-木材市场河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包括景观、绿化、海绵、排水、景观水电安装、亮化工程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职称高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 ||||||||||||||||||||||||||||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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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近三年(含)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为三年,以竣工验收日期至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类似工程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所载金额为准。上述资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自2022/10/08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10/08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07/08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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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3.3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2)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原件的扫描件;(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4)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各自的名义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7)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8)特别提醒: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点击保存按钮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后续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5.评标方法 | ||||||||||||||||||||||||||||
本工程采用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两阶段)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6.1 获取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7:00 至2024年10月14日 23:59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0月22日 9:30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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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