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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3 16:51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区属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189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和述职对象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对象包括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以及已成立社会组织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对象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公示和述职主体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由拟任职社会组织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公示。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由任职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三、公示和述职内容方式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为慈善组织)及职务等。在公示人选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信箱等信息。(详见附件1

公示单位可以通过已有的公示渠道,也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内容包括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业务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努力方向等。

四、公示和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流程

1、社会组织履行内部民主选举程序选出拟任负责人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审批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经过初审后,开展公示;

3、遇有群众反映问题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示通过后,将审批(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参考附件3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流程

1、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理事会(董事会)述职,接受评议。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完成述职评议后,任职社会组织应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和评议情况材料存档。

五、相关要求

(一)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重要抓手。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把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和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产生整体效应,提高社会组织选人用人质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经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任职;发现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对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或开展了法定代表人述职但未保存相关材料的,列入业务主管单位重点督查对象。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法定代表人述职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推荐样式

       2.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政策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参考文本

4.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结果的函(模板)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2024717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推荐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下列同志拟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予以任职前公示:

1张某,男,XXXXXXXX日生,汉族,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无锡市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XXX(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

2....

3....

公示时间为:20XXXX—XX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XXXX(单位)联系。联系地址:XXXXXXX(邮编:XXXXXX联系电话(传真)0510-XXXXXXXX信箱:XXXXX@XXX

 

 

XXXX(单位)       

              

 

附件2: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4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5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负责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具有慈善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不得存在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必须是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不得到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的不再作为兼职推荐人选。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3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4.除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外,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无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兼任职务。领导干部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兼任会长(理事长、主席)3年以上,该社会组织仍未达到3A以上评估等级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有关组织(人事)部门2年内不再审批其在其他社会组织兼任主要负责人。

六、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军队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3:

XXXXXXX文件

(文号)

 

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设立登记

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批复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XXXXX家发起单位及XXXX位发起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登记并由我部、委、办、局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经研究,我部、委、办、局予以同意(见附件)。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就其职能涵盖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进行说明;就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此进一步说明。

二、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

我单位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单位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 关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
  • 关于名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 关于章程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 关于资金及来源的审查意见;
  • 关于该机构的场地、设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足以支撑其开展相应工作的意见;
  • 关于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需要说明的其他审查意见。

三、关于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

我(部、委、办、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XXXX(单位)       

              

 

附件:

XXXXXXX文件

 

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XXXXX家发起单位及XXXX位发起人

你们关于申请我(部、委、办、局)作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委、办、局)同意作为由你们发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请发起人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发起人在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前,不得以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发起人责任。

此复。

 

 

XXXX(单位)       

              

 

XXXXXXX文件

(文号)

 

关于不再担任XXXXX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适用于社会组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XXXXX(社会组织名称):

由于                                     原因,经研究,我(部、委、办、局等)不再担任你(社会组织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

 

 

XXXX(单位)       

              

 

 

 

 

XXXXXXX文件

(文号)

 

关于同意注销XXXXXXX的批复

适用于社会组织注销的批复

 

XXXXXXX(社会组织名称)

你们向我(部、委、办、局等)申报的注销申请材料已收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委、办、局等)已对你们进行了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经研究,我(部、委、办、局等)同意你们注销请你们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相关材料,完成注销工作

 

 

XXXX(单位)       

              

 

附件4:

 

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结果的函

(模板)

 

民政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苏社管联〔20221号)的要求,我单位已于XXXXXX日至XX日对XXXX名人员担任XXXX(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在XXX(公示渠道)进行了公示。现将公示结果反馈贵

 

附件:XXX(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结果

 

 

(公示单位盖章)      

年               

 

 

 

 


附件:

XXX(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结果

 

序号

姓名

拟任职务

公示结果

通过

不通过

1

张某

会长

(法定代表人)

 

2

李某

副会长

 

3

王某

秘书长

 

 

 

 

 

 

 

 

 

 

 

 

 

 

 

 

 

 

 

 

 

 

 

 

 

 

 

 

 

 

 

 

 

 

 

 

 

 

 

 

 

 

 

备注:适用于社会组织新成立、换届及届中变更负责人的任职前公示。